发文标题: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8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6-6
实施时间:2002-6-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