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去年印发了“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在执行中,一些单位反映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经研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中,执业收费标准第12项“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验证”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52号)执行(标准附后)。
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尽快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指导标准
项目 |
概算‰ |
预算、标底‰ |
结(决)算 |
100万元以下 |
2.5-3 |
4-5 |
结(决)算后无审增审减的按预算、标底的收费标准取费。有审增审减的另按审增审减金额的5_10%取费。 |
101_500万元以内 |
2-2.5 |
4-3 |
|
501_1000万元以内 |
1.5-2 |
2-3 |
|
1001_5000万元以内 |
1-1.5 |
2.5-2 |
|
5001万元1亿元以内 |
0.8-1 |
1-1.5 |
|
1亿元以上 |
0.5-0.8 |
0.5-1 |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价[2011]257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7-14
实施时间:2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