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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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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6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2-21
实施时间:2002-2-21
失效时间:2011/10/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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