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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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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1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8-1-7
实施时间:1998-1-1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
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三、 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

上述法规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发文标题: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明电[2000]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12-27
实施时间:2001-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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