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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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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4]01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4-4-12
实施时间:1994-5-1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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