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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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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1]3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4-5
实施时间:2001-1-1
失效时间:2003/1/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义务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年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18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12-12
实施时间:2003-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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