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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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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0-9-5
实施时间:2000-9-5
失效时间:2007/3/6 0:00:00
法规类型:股票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 54号)规定:“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亿元。”这对于有效防范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改善,该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现就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较小的股票承销,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仍按证监机构字[19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三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豁免申请。经我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三、鉴于超大盘股票发行的承销风险较大,参与承销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应认真组织承销工作,制定详尽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5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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