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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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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1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5-6-26
实施时间:1995-1-1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是,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为加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管理,总局决定:
  一、各地要在1995年8月至9月间组织一次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征收管理办法或措施,以期从根本上堵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中的漏洞。对于此次专项检查,各地务必要认真组织,并写出总结报告,于今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已废止)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本条款已修改)
  三、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本条已废止)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税率

  四、本通知第二、三两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第一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修改为: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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