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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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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4]9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4-12-16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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