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