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9-1
实施时间:2000-9-1
失效时间:2010/7/1 0:00:0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9-1
实施时间:2000-9-1
失效时间:2010/7/1 0:00:0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7-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