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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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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5-9-16
实施时间:2025-9-16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欠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9月16日

  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欠税公告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对《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在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背景下,《办法》与税收征管实践不相适应之处日益凸显,社会及基层税务机关对修订《办法》呼声强烈。主要体现为:一是欠税公告发布周期较长,不利于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税款,不利于保障税收公平正义;二是欠税情况查询难,不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抵押权人了解欠税人的情况;三是缺少异议救济处理机制,公告内容有误或欠税人缴清税款后公告内容无法及时更新,不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修订原则
  (一)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与规范性。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为核心,在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推动欠税公告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公告效率和精准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欠税公告行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二)进一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依法实施欠税公告的同时,坚持为民便民理念,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避免错误公告、过度公告,鼓励欠税人尽早缴清欠税。既发挥公告的警示震慑作用,也体现惩教结合、引导遵从的公告初衷。
  (三)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欠税作用,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推动税收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深度融合,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正向引导和反向约束,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4条,较《办法》修改11条、删除4条、新增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调整欠税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税款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第2条)
  2.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第3条)
  3.为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第4条)
  4.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统一公告渠道,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第4条)
  5.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要素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第5条)
  6.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公告效率,优化欠税公告前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即公告机关将欠税信息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第6条)
  7.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明确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新增不予公告情形。(第7条)
  8.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第7条)
  9.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新增公告后纳税人救济处理机制。同时明确,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第8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相关附件
2.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doc    
1.《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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