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上述法规中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22]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22-1-5
实施时间:2022-1-5
相关附件 |
2006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完美打印版.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