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须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5-8-22
实施时间:2005-8-22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一般应先由转入所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附表一)上盖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落实接收事务所(含开设新所)而要求转出所先在《转所申请表》上盖单的,则转出所应将该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及CPA印章收回交协会注册部,待落实转入所后由协会发还其CPA证书及CPA印章。
(一)、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转所手续
1. 转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注册会计师填写《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先由转入所在《转所申请表》上盖章表示接收,然后经转出所审查同意,开出退工单(退休人员应取得原所注明终止用工日期的证明),同时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交转出注册会计师办理手续。转出注册会计师为股东时,转出所应即时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同意该注册会计师转让出资的决议。
事务所应于开出退工单(退休人员为终止用工)的次月10日前将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登录在上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离所情况登记表》内,一个月内将退工单复印件或终止用工说明送市注协备案。
2. 转入所办理有关手续
转入所与转入注册会计师签订劳动合同(退休回聘注册会计师为聘用合同,以下同),办妥养老金关系转移、人事关系委托手续,持以下材料到市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①.《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委托证明或退休证书原件(备好复印件);
④.原事务所退工单(退休人员提供原所注明终止用工日期的证明);
⑤.当月打印的在转入所交纳养老金证明(或本市综合保险);
⑥.注册会计师证书;
⑦.(调出人为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
(二)、外省市调入的转所手续:
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转入所应为调入的非本市户籍的注册会计师办好《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签订好劳动合同,按规定为调入注册会计师交纳养老金(或本市综合保险),持以下材料到市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①.《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转出所均盖好章);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原籍或本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委托证明或退休证书原件(备好复印件);
④.原事务所退工单(无退工单的或退休人员应提供原所注明终止用工日期的证明);
⑤.当月打印的在转入所交纳养老金证明(或本市综合保险);
⑥.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⑦.(调出人为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
⑧.《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本协会审核同意盖章后,将《转所申请表》交注册会计师转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转出手续。
(三)、调到外省市的转所手续:
转入、转出事务所在一式四份《转所申请表》上盖好章后,先送转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审核,转入地省级协会盖章同意接收后再将一式四份《转所申请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送本协会办理转出手续。转往外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手续时,应将本会发的CPA印章交回本会注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