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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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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5-8-11
实施时间:2005-8-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一、许可项目名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三、许可申请条件
  本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四、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五)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合作企业(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财政机关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二)受理
  财政机关接收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收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的合作企业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财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2.财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财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地址: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电话:5467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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