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5年6月]

菜单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5年6月]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5-7-11
实施时间:2025-7-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1.我司是一家金融企业,请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抵扣时如何认证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北京市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是否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47号)规定:“三、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六要求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定期对税款抵扣台帐记录的购进产品的税款抵扣凭证号码、数量、金额与纳税人申报资料留存的税款抵扣凭证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6.销售预付卡开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申报表附表一需要体现这一收入么?客户中途退卡的时候,发票需要做怎样的处理?
  答:1.售卡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选择对应编码,“优惠类型”选择“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2.售卡方开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对应的收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3.客户中途退卡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开具负数发票。

  7.满足哪些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车辆购置税享受免税的,只能去特定的税务所去办理吗?
  答:新能源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在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都可以办理,其他免税优惠只能在东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办理。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