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经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沈阳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二、关于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问题
对于您提出的“试行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的建议,目前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执行政策。因此,能否统一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房屋租赁税款需要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或者授权地方出台政策。 目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未授权市级税务机关制定个人房屋租赁税费综合征收率政策,在全市范围统一出台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缺少政策依据。市级税务部门必须依授权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框架范围内制定政策, 自觉接受内外部督查和审计监督。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层面个人所得税政策导向,结合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探索优化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措施,在提高办税便利度的同时,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我们也将向省局提出试行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工作建议,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立法,保障惠民税收政策落地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住建部门尚未与税务部门形成房屋租赁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市税务局将继续加强与住建、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尽快建立市级涉税信息共享领导协调机构,大力推进以数治税,落实税收精诚共治,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全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好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正确领导下,强化部门协作,打破数据壁垒,以《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落地实施为契机,推动部门之间政务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同时,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网站、微信、12366热线和主流媒体,多渠道、多维度做好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配合住建部门加大对房屋租赁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房屋租赁双方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在我市大力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同时,加大对“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功能的宣传力度,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努力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更好推动沈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