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辽税函[2025]11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5-5-22
实施时间:2025-5-22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侯鸿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更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就相关事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辽宁省税务局十分重视网络货运行业相关税收工作,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水平等方式,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2024年5月,辽宁省税务局会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积极争取到了“推进网络货运数据共享 加强行业服务和管理试点”资格,联合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了信息共享方案,确定了常态化联合监管模式。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落实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同当地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落实落地。
目前,我省已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4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并建立起实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税务监控系统与交通监测系统网络货运数据共享,实时接收试点企业46项基础信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目前已累计整合社会零散运力4.4万辆,交易额4.6亿元,实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万余份。
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当前我省交通物流行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开展撮合交易服务的意见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通过开展工作调研、与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座谈会商等方式,研究探索网络货运平台管理新模式。同时,我局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推进网络货运平台完善升级,助力辽宁网络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联 系 人:陈 勇
联系电话:024-81180081
办理结果:A1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