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确立的有关于对外支付的管理制度。对外付汇的支付人需要提出备案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备案编码和验证码,然后支付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汇,办理对外付汇的银行核对对外支付备案信息和付汇业务办理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后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2.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3.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境外机构支付佣金,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
4. 我是个人,我的孩子在境 外留学,下个月需要向孩子的境外 账户支付学费8万美元,需要办理 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 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 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三)款 规定,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 游、探亲等因私用汇,无需办 理和提交《备案表》。
5. 哪些情形是无需备案的?
答:有15种无需备案的情形,后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新增了2种无需备案的情形,分别是: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的两种无需备案的情形是: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6. 新增两种的无需备案的情形中“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是指什么?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7. 纳税人在办理备案时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答:一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二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同时,特别说明一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规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属于容缺办理业务事项,可容缺资料为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容缺办理。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则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涉税费资料。
8. 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那么他的资料补正方式有哪些?补证时间又该如何确定呢?
答:纳税人可选择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在承诺时限内将补正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以提交时间为准;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以寄出时间为准。
9. 纳税人需要做对外支付备案时,他在对外支付备案时有哪些流程呢?
答:备案人可以选择网上在线办理也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10.如果纳税人在完成税务备案后,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者是备案项目发生了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11.如果纳税人想先自行计算所要缴纳的税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9%。
12.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它在税款扣缴这方面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答: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扣缴税款时要特别注意,需要关注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国内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13.企业该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呢?
答:我国目前对于境外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如果境外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协定待遇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确认境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将《协定待遇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境外纳税人未主动提交《协定待遇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温馨提示: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搜索“税收条约”,点击税收条约栏目,查询中国与各个国家的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