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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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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5-4-11
实施时间:2025-4-11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州
发文内容

尊敬的罗枫等代表: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议》(第12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提及“自2011年起至今,全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加工环节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销售再生资源缴纳13%的增值税和地方附加税,税负高达14.43%,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的问题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关于代表提出的“自2011年起至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21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推进适用3%低征收率,显著降低了本行业的税收负担。此外,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还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和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二)关于“加工环节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问题。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设定了45项即征即退项目,覆盖了“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和“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等主要再生资源领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上述产品、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率分为100%、90%、70%、50%和30%五档,有力地降低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负水平。
  (三)关于“销售再生资源缴纳13%的增值税和地方附加税,税负高达14.43%,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问题。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3%,实行购进抵扣制,企业根据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收入和13%税率计算得出的仅是销项税额,还需要抵扣当期购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才是其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额。因此,税负14.43%仅是销项税额与附加合计计算的税负,不是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税负。此外,简易计税、即征即退等减税措施进一步降低了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实际税负。
  二、关于“出台回收企业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优化税收制度。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加强税收监管,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的建议。
  (一)关于“出台回收企业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优化税收制度”的建议。目前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设定本地区增值税免征、减征的政策或税收制度。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向上级部门反映代表们的有关涉税建议,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二)关于“强化要素保障,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建议。关于部分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反映其向自然人收购的再生资源(报废产品)难以取得抵扣凭证,导致税负偏高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4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中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符合政策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切实保障了这部分纳税人的抵扣权利。
  (三)关于“加强税收监管,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的建议。福州市税务局在积极落实以上税收扶持政策的同时,将不断加强税收监管,盯紧税务登记与发票管理两个环节、强化台账管理与风险管控两项制度,持续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欢迎代表持续为税收工作建言献策,共同打造健康、有序的福州市税收营商环境。
  领导署名:李积场
  联 系 人:李  颖
  联系电话:0591-83350197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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