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5-4-28
实施时间:2025-4-28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州
发文内容:
尊敬的林荣代表:
《关于完善房地产拍卖税收政策的建议》(第60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对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纳税人能够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的(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7%。
因此,我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并不是以纳税人状态差异来界定。
二、司法拍卖中买卖双方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各税费种单行法及暂行条例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纳税主体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相关规定:“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三、税务与法院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福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提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所需的涉税情况和专业咨询意见等材料,加强信息共享。我局于2020年11月就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房产定向询价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在工作开展中应当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税务机关需向人民法院了解财产处置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确定业务办理部门和联系人,负责沟通协调房产定向询价工作事宜。此外,部分基层税务局已开展探索,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应协作机制,比如,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与台江区人民法院建立“法院+税务”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与税务机关对社会治理与服务的保障作用,实现公正司法、税收法治的目标,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法院等司法机关沟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宋军
联 系 人:黄美
联系电话:0591-8337255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