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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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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市监规[2024]3号
发文部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4-9-2
实施时间:2024-10-10
失效时间:2029/10/9 0:00:00
法规类型: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成都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单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已经成都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注册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规定。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其管辖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核查工作。企业在成都市内迁移的,由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管理工作。企业迁往市外的,企业迁出前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工作衔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列入情形
  (一)第一类情形。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自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第二类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公示有关信息,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第三类情形。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第四类情形。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程序
  除第一类情形由“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或有关业务系统(以下统称业务系统)系统列入外,其他情形应按照以下程序列入:
  (一)实施核查。根据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依情形实施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列入审查。审查人员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列入条件的,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受理操作,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三)列入复核。复核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审查操作。同意列入的,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列入的,录入不予列入原因等,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审查人员。
  (四)信息公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
  企业同时存在多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作出列入决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次出现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再次列入。其他部门发现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并将相关证明情况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列入情形进行认定,符合列入条件的,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移出程序
  (一)申请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1.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补报相应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因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或当事人已完成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登记的。
  4.因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完成名称变更登记的。
  5.企业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相关违法情形已消除的。
  (二)申请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5.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移出流程
  1.受理与核查。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送达《信用修复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移出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信用修复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审查人员应先行受理,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内容、核查时间等。实施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应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事项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材料。审查人员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登录业务系统提交复核。
  2.复核核准。复核人员对移出企业经营移出名录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决定修复的,发放《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经营异常名录)》;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注明核实事由,退回审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决定不予修复的,注明不予修复理由,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审查人员,发放《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经营异常名录)》。
  3.信息公示。作出修复决定的,通过公示系统(四川)进行公示。
  (四)办理时限
  1.因第一、二、四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
  2.因第三、五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
  五、核查程序
  (一)对第一类情形的核查
  1.列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通过公示系统(四川)监测发现相关情况符合列入条件的,依托系统平台将相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移出。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采取远程方式核实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相关情况,通过公示系统(四川)或智慧监管大数据监测报告等核实企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情况,相关核查情况作为核查材料。
  (二)对第二类情形的核查
  1.列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核查,确认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发放《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公示系统(四川)有关网页截图等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应通过电子固证等方式形成证据,作为核查材料。
  2.移出。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可采取现场或远程等方式进行核实。采取远程核实方式的,可依托业务系统、智慧监管大数据监测报告等核实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情况,通过电子固证等方式形成证据,作为核查材料。核查人员通过远程核查方式不能判定企业公示信息真实性的,应转入现场核查。
  采取现场核查方式的,核查人员应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事项相关规定开展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表》等核查材料。
  (三)对第三类情形的核查
  1.列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对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符合第三类情形:
  通过现场核查,确认不存在该企业,或由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确认不存在该企业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核查材料。
  通过现场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现场检查记录表》、相关证明材料或邮寄相关材料作为核查材料。
  企业已办理歇业的,歇业期间可以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核查材料的流转应当采取闭环管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档案,严禁通过被管理对象进行流转。
  2.移出。企业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已完成规范的,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大数据监测存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事项监管风险等情形外,无需现场核查;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申请移出时,应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人员参照上述列入核查有关规范实施,并形成相应核查材料。
  (四)对第四类情形的核查
  1.列入。在列入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应核查企业是否在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核查时,核查人员可通过业务系统查阅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信息、企业变更登记信息、企业登记档案等,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相关核查情况作为核查材料。
  2.移出。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相关信息,或通过企业登记档案查阅企业名称变更档案,核实企业按照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情况。相关核实情况作为核查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核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承诺、公示信息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行政许可)或拒绝、阻碍、干扰监督检查的,移交执法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优化管理方式
  (一)主动告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采取现场、电话(短信)、网站平台、微信小程序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作出列入决定的同时,告知移出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提醒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修复信用记录。
  (二)远程核查。有条件的地区,在受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时,可以采取APP、小程序或数据监测报告等方式开展远程核查,相关核查情况通过电子固证等方式,形成核查材料,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档案管理。
  (三)免申即享。对大数据监测能够确认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形,无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在企业完成年报补报、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或企业迁出等手续,并作出信用承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无需企业另行申请。
  (四)先修再核。市场监管部门确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情况现场核查的,应根据企业信用修复承诺书等先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再继续实施核查。核查发现企业虚假信用承诺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嫌违反登记、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执法办案机构依法处置。
  七、异议与纠错处理
  (一)异议处理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列入有误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能够证明列入有误的,应当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异议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审查人员应当通知核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相关核查材料。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结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改或删除经营异常记录。
  1.审查。审查人员对异议申请材料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审查发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错误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属实,拟修改列入决定”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不应当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属实,拟撤销列入决定”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签署“该企业异议申请情况不属实,拟驳回异议申请”。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后,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2.复核。复核人员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况进行复核,作出异议处置决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制作、送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决定书》。
  3.公示。复核通过后,审查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或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修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有关公示信息。
  (二)纠错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查,主动发现列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参照异议处理的审查、复核、公示等程序办理,填写《撤销(修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审批表》,纠正相关公示信息。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撤销(修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审批表》,在公示系统(四川)中予以更正。
  八、后续工作衔接
  (一)档案管理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单独组成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专卷,并进行扫描、装卷、归档,作为企业监管档案统一存放。相关档案涉及企业财务数据信息等未公开信息的,未经该企业同意,不对外公开查询。
  (二)执法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在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对发现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执法办案机构依法处置,形成监管执法闭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
  (三)失信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及时共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信息,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联合奖惩目录及措施清单》等有关规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纳入失信惩戒对象范围。因第三、四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登记申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引导企业一并规范开展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登记。
  本规定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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