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税协发[2020]30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0-10-12
实施时间:2020-10-12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2020年10月12日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违规行为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天津市税务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主导,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的应给予惩戒或相应处理。惩戒种类如下:
  (一)约谈、训诫、警告;
  (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三)取消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四)列入执业不合格会员名单;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给予约谈、训诫、警告:
  (一)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进行不适当宣传干扰公平竞争;
  (三)允许或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持有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执业。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一)以恶性低价、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同行声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接受转所税务师执业后纵容、利用其从事有损于其原工作单位利益;
  (三)假借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名义或以其他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向委托人牟取利益;
  (四)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执业不合格会员名单,并在行业网站予以公告: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从业;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操作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
  (三)严重违规并阻挠或拒绝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和检查;
  (四)因违规行为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拒不缴纳会费;
  (二)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三)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四)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五)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六)进行商业贿赂,情节严重;
  (七)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条 具有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资质的会员存在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行为之一的,情况严重的增加取消或降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的惩戒。受到取消或降低等级惩戒的事务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十条 市税协负责受理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约谈、训诫、警告类别的惩戒由市税协秘书处决定;对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类别的惩戒提交市税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对列入执业不合格会员名单、取消会员资格类别的惩戒提交市税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惩戒实施程序
  (一)调查核实情况,视情节情况初步做出惩戒决定;
  (二)向受惩戒者发出《惩戒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惩戒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申辩,逾期视为接受惩戒;
  当事人对惩戒通知有异议并提出申辩的,由市税协进行复查,形成复查结论;
  (三)对确定实施惩戒的下达《惩戒决定书》,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
  (四)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记入诚信管理档案系统,并抄送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