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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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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资考[2024]31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2024-2-21
实施时间:2024-3-20
失效时间:2029/3/20 0:00:00
法规类型:青海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2024年省国资委第一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4年2月21日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职责使命,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放在首位,推进企业落实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好稳量与提质、继承与创新、当前与长远等重大关系,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三)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战略引领、目标导向和对标提升,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一流企业。
  (五)坚持分类考核。落实分类监管要求,聚焦企业功能类别、行业特性和发展目标,深化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精准性,有效引导和推动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权责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对等,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动力活力。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突出质量效益。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深化数字赋能,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突出产业引领。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加大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突出主责主业。推进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亏损子企业治理,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做强做优实业,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第十条  突出安全支撑。心怀“国之大者”,坚守责任使命,发挥功能作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投资行为,严防各类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统筹考虑企业肩负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和发展阶段,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一企一策”的差异化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重点,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价值创造能力以及资本回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对主业处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主要考核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重大战略部署、发挥特定功能、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承担战略任务、执行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生态安全的公益类企业,主要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公益性业务分类核算、分类考核制度,针对商业竞争类和商业功能类企业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在规范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程度可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阶段和短板弱项,实施差异化的分类考核。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类公司,加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国有资本回报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的考核。
  (二)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方面的考核。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企业,在充分考虑科研规律基础上,设置相应任务指标。
  (三)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任务的企业,重点关注产业竞争新优势、打造经济增长引擎,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速、新产品新业务新业态收入占比或市场占有率等指标。
  (四)国企改革任务重的企业,加强重点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五)主业集中度偏低或贸易占比过高的企业,加强主业营收或主业资产占比等指标的考核。
  (六)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营业现金比率、资本成本率、亏损子企业治理等指标的考核。
  (七)节能环保重点企业,加强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考核。
  (八)改革脱困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重点关注瘦身健体、主业转型升级、减亏增效、资产和债务重组、防范化解重大债务违约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稳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考核。
  (九)新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省国资委认定明显不适用正常考核指标的企业,考核指标可“一企一策”确定。新建企业为成立或纳入监管范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不足半年的不纳入考核)或处于基建期的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为处于司法重整阶段的企业。
  (十)新组建划转、实施集团层面重组的企业,根据其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可实行个性化特殊考核。
  (十一)因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专项任务导致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考核指标可“一企一策”确定。
  第四章  考核指标及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差异化个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四部分组成。
  (一)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二)差异化个性指标,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针对企业实际和管理短板,采取“一企一策”对标方式选择确定。行业指标对标明显不适用的,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重点工作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及监管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和企业战略目标规划等确定。
  (四)约束性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工作。约束性指标为负向指标,实施扣分制。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差异化个性指标、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三部分组成。
  (一)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差异化个性指标,针对不同企业类别设置差异化指标,由省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和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等因素选择确定。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全省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省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年度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企业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应与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企业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对各项考核评价内容赋予不同权重。根据需要,动态调整考核指标权重。可对重大专项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适当降低质量效益指标权重,增加有关专项任务权重。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重大专项任务、实施重大战略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等特殊事项纳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剔除当期亏损或降低短期投资回报要求。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在确定考核指标和目标、完成情况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成立或纳入监管不满一年等不具备任期考核条件的企业不进行任期考核,不兑现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程序:
  (一)提出目标。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基准值及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审核确定。省国资委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历史对标、行业对标和国资国企发展要求等因素对考核目标基准值及建议值进行审核并与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签订责任书。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后,由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社会稳定事件、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于4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等,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合企业党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企业对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分户反馈企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期内,对企业存在以下事项的,给予考核加分、减分及评级限制。对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科技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对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与生态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安建设、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工作方面落实不力的给予减分或降级。
  第三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内有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由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建立考核结果追溯调整机制。对在审计、巡视巡察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质量抽查中发现的企业以前年度业绩严重不实的,省国资委调整相应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并追索扣回相应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出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虚假或不实的第三方机构,省国资委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考核中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规定,造假、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故和保密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恶性竞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非因主观故意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经省国资委认定,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把企业党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紧密衔接起来,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授权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考核。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定、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合理拉开差距,并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三)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企业,由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同时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经理层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由企业党委参照本办法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制定、完善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层层落实目标任务、逐级传递经营压力,确保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四十条  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对所出资企业开展功能界定与分类基础上,探索推行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企业应根据出资企业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因企制宜、因业施策,以业绩考核为手段,牢固树立结果导向,突出质量效益效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推动企业聚焦做强做优主业实业,加快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监管的企业,在委托期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执行。
  市、州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青国资考〔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3.年度经营业绩加减分细则
  4.年度和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减分细则
  5.年度和任期差异化个性指标库
  6.年度和任期重点工作指标库
  7.特殊事项管理清单


补充说明:

查看附件请到https://sft.qinghai.gov.cn/zwgk/fgwj/swwj/content_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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