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24-12-31
实施时间:2025-1-1
失效时间:2025/12/31 0:00:00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
  二、2025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4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2025年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下调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5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