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长沙市国资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资委
2023年12月22日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统一规范、全面覆盖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统一报送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反映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会计期间营运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是我市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通过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国有经济基本变动情况,为本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经济发展服务的专项统计报告。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全面覆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实行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全面覆盖。
(二)分层编制,统一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实行分层管理、分层编制、分层实施,并由市国资委负责汇总编制和上报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作为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统一监管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负责本市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汇总编制和上报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开展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及考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部门、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编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汇编并向统计汇总单位报送本部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六条 本市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下简称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统计基本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编制企业合并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负责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统计范围
第七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
(一)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文化、金融类);
(二)区县(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第八条 基本统计单位统计报告的填报级次:
(一)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填报级次为各级子企业。
(二)各区县(市)企业填报级次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
第四章 统计报告期别和内容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月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其他专项统计报告。
第十条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年度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一)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封面代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构成。
(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财务信息应当根据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填列。
(三)年度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
1、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行业、资产规模及组织形式等);
2、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3、对企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对企业会计期间资金、投融资、担保、对外投资及收益、投资项目建设进度、金融及其衍生品业务、土地储备及出让、利润分配、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5、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影响,根据会计期间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依据,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评价和剖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以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发展趋势;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月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月度财务快报和月度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组成。
(一)月度财务快报主要由资产状况类、财务状况类、经济运行类及其他相关指标构成;
(二)月度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主要对企业财务运营变动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明确目前的问题及后期的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需求,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报送国有资产其他统计报告。
第五章 统计报告编报规范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程序编制上报。
(一)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合并财务报表,并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当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签字、盖章,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汇编统计单位或统计汇总单位。
(二)汇编统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签字、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汇总单位。
(三)统计汇总单位对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按企业分类进行分类分层统计汇总,编制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五条 月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7日内上报,月度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12日内上报;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运营分析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一并上报。
第六章 统计工作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统计统一监管单位、统计汇编单位、统计基本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从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财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稳定性,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国资统计人员,应当提前向统计汇总单位报备,做好交接,不出纰漏。
第十七条 各统计基本单位、统计汇编单位和统计汇总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统计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资料,并依照规定发布统计报告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七章 工作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为全面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升财务数据的分析水平,统计统一监管部门联合统计汇编单位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和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核查和考评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组织不力,或者组织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编制上报不及时、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授意、指使、强令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拒绝不报或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并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及质量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应当扣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统计评价工作的相应分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