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厦国资资本[2021]19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21-9-16
实施时间:2021-9-16
法规类型: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厦门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99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利润收入计算公式调整为:应交利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归属母公司的亏损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政府补助收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净利润-母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本年度归属母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部分)×上缴比例+往年归属母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实现部分×上缴比例。其中:
1.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合并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去弥补以前年度归属母公司亏损后,以10%计算抵扣项,若≦0,则为0。
2.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净利润≧1,则为1。
3.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关抵扣项-本年度归属母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部分≦0,则为0。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带来的损益。
5.往年归属母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实现部分,是指从2020年度起减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本年度交易实现的损益。
6.本年度归属母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部分和往年归属母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实现部分应由出具企业当年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逐项确认后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缴交义务人原则上应按照《办法》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前一年度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确有困难的可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按两次缴清,首次缴交应于6月30日前完成且缴交比例不低于50%,第二次缴交不超过9月30日。
三、滞留、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应将滞留、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并上缴国库。同时国资监管机构在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加大惩戒力度。
对《办法》附表1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进行相应更新调整,详见附件。
本通知有效期与《办法》有效期一致。
附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