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对有效期届满的《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3号)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需要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9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