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执行期限
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且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或未按规定核定的,自2018年5月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到位。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按照规定时限落实到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