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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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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注会协函[2024]19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4-7-29
实施时间:2024-7-29
法规类型: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2023 年 12 月 5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闽民管〔2023〕12号)最新章程示范文本,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启动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工作。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现向广大会员征求意见,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本所人员认真讨论,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并于8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以PDF文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协会电子邮箱。
  联 系 人:孙以全                  联系电话:0591-87097012
  邮    箱:fjicpa@cicpa.org.cn
  附件:
  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7月29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是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主要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本会的英文全称为The Fuji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FJICP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财政厅。
  本会接受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财政办公大楼6层。本会的网址:http://www.fjicpa.org.cn。 <http://www.fji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制定省内行业管理规范;
  (三)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和会员电子证照等团体标准;
  (四)教育会员及从业人员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五)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六)组织实施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代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三)指导福建省内设区市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福建省依法登记设立,且取得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个人会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十)根据本章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根据本章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管理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会员信息,会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执业会员名单提供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办法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审议收支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福建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会员。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福建省财政厅申请,由福建省财政厅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
  ??经福建省财政厅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资深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六)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专门(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开展行业相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九条除第(二)、(三)、(五)、(十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任期内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本会可以设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副会长中产生,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向福建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向福建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经同意,向福建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主要负责人选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会为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党团群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或秘书处业务骨干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___月___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附件
附件1:《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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