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妇联:
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提升我市单身女性生育服务水平的建议》(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42号),现就提案中关于单身女性生育同等享有个税减免等保障性政策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明确: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自2022年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法律法规均已明确,单身女性生育子女能证明母子(女)关系的,即可享受相关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2000元/月/孩子,子女教育:2000元/月/孩子。我局将继续做好宣传辅导,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