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一)强化预算统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既要保持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要将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规范收入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要结合企业盈利状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等科学测算,上年结余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等要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确保收入预算准确完整。收入预算要编列到行业或企业,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
(三)规范支出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要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支出预算要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明确支出分类,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四)规范预算编报程序。出资人单位要组织国有企业根据盈利情况和发展需要,报送预算收入测算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需求,并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编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总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二、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
(一)加强收入收缴管理。出资人单位要督促所属国有企业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依法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交利润,可采取预交、清算形式进行上交,预交时间不晚于5月底,清算时间不晚于9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息红利,企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及时足额申报上交。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清算净收入,出资人单位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编制后及时足额上交。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缓交、减免国有资本收益。
(二)规范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资金拨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严格遵守企业增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增资程序,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三)严格预算调整。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财政部门要组织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如遇重大事件、重大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三、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二)加强财会监督。出资人单位要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组织出资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要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严格按规定程序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依法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出资人单位要组织和指导所出资企业认真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各项要求,编制国有资本预算支出建议计划,并做好预算执行、决算管理等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