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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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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经信装备[2021]1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1-9-10
实施时间:2021-9-1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39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0日

  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支持汽车消费,鼓励汽车消费升级,鼓励绿色和智能消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开展乘用车以旧换新活动。按照《2021年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1)执行。(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落实二手车经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开展在线看车、网上车展等消费服务,拓展线上线下购车渠道,推动汽车消费扩容提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执行国家现有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省内新增城市出租车、公交车采用新能源车。对于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1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2)执行,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优先购买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具体操作方式由牵头单位另行发布。(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抓紧细化措施。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统筹推进,会同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要求或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支持汽车消费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做好政策评估。各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汽车消费政策督促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补资金以及质量、价格等问题的,及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健全汽车消费政策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确保每项政策惠及消费者。各项汽车消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请牵头单位于2022年1月底前送省经信厅汇总。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好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让支持汽车消费政策广泛知晓,增强汽车消费升级信心,形成鼓励绿色消费、智能消费的良好氛围。
  附件1
  2021年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补贴期限内,持有湖北号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老旧乘用车,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乘用车,并在省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可申请补贴。
  报废或转出的老旧乘用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且2021年9月1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上日期均不含当日。
  二、补贴期限
  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另行公告结束日
  期。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购买新车合同日期、新车发票开票日期均须在补贴期限内。完成乘用车注册登记并获得行驶证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日期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逾期申请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5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3000元/辆。
  转出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3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2000元/辆。
  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
  四、补贴方式
  属于补贴范围内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老旧乘用车,到省内乘用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处,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乘用车后,由经销商协助完成乘用车以旧换新信息登记。
  个人消费者在省内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上牌后,及时向经销商提交申报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所需的申请材料。
  经销商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及时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转账至符合条件的购车居民(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五、申报审核拨付
  经销商在补贴期限内,每月集中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交个人消费者购买的以旧换新推广车型乘用车的补贴申请(详见附表1和附表2)。
  市、州经信部门负责及时会同当地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查经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乘用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无异议并通过审核的,及时汇总报本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经销商。
  六、监督管理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消费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
  个人消费者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经查实的个人消费者或串通他人及经销商等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乘用车以旧换新推广车型目录由省经信厅委托有关单位征集,向社会公示后另行发布。省内乘用车经销商名单另行发布。
  本细则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个人身份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新车购车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
  附表1
  关于申请湖北省以旧换新乘用车补贴的报告
_ __(市州经信局) _:
  按照《2021年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202_   _年_   _月_  _日—202_   _年
  _    _月_   _日在湖北销售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共计_       _辆,共申请湖北省以旧换新乘用车补贴资金_      _万元。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及附件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本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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