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由县域拓展至市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照多址”的含义
本通知所称“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开设经营场所,在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一照多址”改革内容
(一)“一照多址”的适用条件
1.适用“一照多址”的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在“一照多址”备案地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不涉及行政许可、备案。
(二)申请“一照多址”的登记要求
1.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的企业,应当向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所需材料按照住所登记提交材料执行,新设企业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住所”处填写“一照多址”信息并标注经营场所。
2.申请取消“一照多址”的企业,应当向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3.“一照多址”的隶属企业办理注销后,全部经营场所视为取消。
(三)登记管辖
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四)监管规则
申请“一照多址”的企业,其主体认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年度报告管理、公示信息抽查等登记监管业务由隶属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一照多址”备案场所经营产生的投诉举报、消费者纠纷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到的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由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检查情况反馈给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准确把握“一照多址”制度的内涵和具体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一照多址”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培训。要切实加强前台受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一线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到“一口清、一次办”,确保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三)及时总结反馈。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一照多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若上级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则按上级部门制度执行。
2023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