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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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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67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11-13
实施时间:1996-11-13
失效时间:2011/1/4 0:00:0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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