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以支定收、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留用和上交会费。
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坚持定档定额、比较孰低原则。
第五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当年会费是指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期间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单位会员会费。
(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
(三)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九条 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交纳会费。
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对本级会费给予减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本级会费减免政策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战略与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及时收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
非执业会员应当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收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 程》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提示约谈、暂缓年检、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
第四章 会费分配
第十八条 会费分配坚持基数浮动、按区间比例分配的原则。
第十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统称为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下同)按照如下分配比例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超过9000万元(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5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50%留用。其中,对于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超过12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会费的6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40%留用;
(二)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5000万元(含)至90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4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60%留用;
(三)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3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70%留用;
(四)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2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80%留用;
(五)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1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90%留用。
留用部分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于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转以及提高服务能力的需要,确定存在经费困难的,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明材料,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战略与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酌情让渡本级应分配的会费,用于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条 非执业会员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额留用。
第五章 会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会费使用贯彻合法合规、严守财经纪律、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根据《协会章 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全国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三)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和会员电子证照等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团体标准推广落地;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登记入会和年度检查,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
(六)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
(七)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九)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十)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中国注册会计师》等刊物;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四)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五)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国家战略实施;
(十六)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七)交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等国际或区域会计组织的会员会费,以及向国际会计组织捐赠;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编制年度收支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 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会费,不得挪为他用;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财务收支、会费收交、使用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1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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