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2]8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11-16
实施时间:2013-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