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白条猪集中交易市场提升白条猪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建议》(第033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结合税务部门职责,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就您提案中涉及“税务部门出台政策,免除批发市场等主体经营白条猪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等免税”的意见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因此,您在报告中提出的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在流通环节的销售白条猪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恳请您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李良东、0791-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