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8-21
实施时间:2023-8-21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南昌
发文内容:
尊敬的胡瑜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指导。您在南昌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中以《关于出台非国有企业房屋减租激励政策的建议》(第0063号提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研究讨论,对提案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并逐条分解,现提出如下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非国有企业房屋减租激励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建议“将免除的租金作为合理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视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而免除的租金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故无法作为合理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免除的租金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故无法视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二、关于您建议“给予房东土地使用税(地方税)、房租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文件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文件相关规定,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纳税人免除承租人房产、土地租金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其免租期间的税款;纳税人减免部分租金的,其减免税款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确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非国有企业房屋业主,可根据以上文件相关规定,向应税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我局将一如既往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继续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辅导,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促使企业懂流程、明政策、会操作,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快享。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会认真对待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88531812,联系人:李良东。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