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迎春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提案(第0523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为助力公益事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上述扣除的,必须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对于提案中“建立禁毒公益企业白名单制度,对热心禁毒公益事业的企业及企业家予以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建议,自治区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国家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在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