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3年6月19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邮寄纸质信函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3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030002。请在信封表面加注“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
(一)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
《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一)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的,在签订工程合同10日内,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情况以及受处罚情况,对照《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下一个季度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