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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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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税办函[2019]2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9-3-19
实施时间:2019-3-1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省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税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
  1.税务新媒体信息审批单
  2.税务新媒体审批表
  3.税务干部以职务身份开通新媒体账号审批备案表
  4.税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

  河北省税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税务系统新媒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新媒体是以税务机关名义开通的政务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新媒体。
  第三条  税务新媒体以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服务基层为宗旨,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大税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形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税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省局税务新媒体的账号开通、日常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省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税务新媒体网上办事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税务新媒体纳税服务功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税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办事、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测评等。
  第八条  省局各部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与职责相关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等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税务新媒体在维护管理、功能开发方面的改进意见等。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进一步规范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账号开通
  第十条  省、市(含定州、辛集市)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以本机关名义申请开通官方税务新媒体账号,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原则上一个单位在一个新媒体平台只开通一个账号,内设机构等不得开通账号。开通税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应事前填写《税务新媒体审批表》,报省局办公室审批。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开通税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以职务身份开通新媒体账号的,应填写《税务干部以职务身份开通新媒体账号审批备案表》,逐级审批并报省局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四章 信息采编
  第十二条  税务新媒体应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及解读、重大工作部署、业务常见问题等信息,突出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服务性。发布的信息应以原创为主,可转发党政部门的涉及税收工作的信息,不得发布与税收工作无关的信息或转载商业媒体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围绕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诉求,及时撰写相关稿件。办公室应结合社会关注涉税热点及时向有关部门约稿。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要坚持“谁提供谁审核、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向办公室报送信息时应填写《税务新媒体信息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防范涉税负面舆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税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三)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税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在发布信息前,应填写《税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统计表》,并认真核对拟发布信息的电子版与《税务新媒体信息审批单》纸质单的内容是否一致。如发现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与报送部门联系确认后再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对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办公室发布信息时应结合信息内容和读者阅读习惯,美化版面设计,突出重点内容;对涉及纳税人和缴费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应辅以插图、图解和视频等进行详细解读说明;对税收政策法规等格式要求严格、难以在新媒体中进行排版的信息,可将文字转换为图片进行发布。
  第七章 功能开发
  第十九条  税务新媒体的涉税查询、在线咨询和办事等功能开发由省局统一负责。省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税务新媒体的网上业务办理、预约办理、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开发和管理工作。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税务新媒体的办税指南、业务咨询等纳税服务功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各市局因工作需要确需自行开发税务新媒体相关功能的,应事前报省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互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新媒体的互动信息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网民的问候、称赞类留言,应礼貌致谢;对政策咨询类留言,引导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咨询;对投诉举报类留言,视具体内容,告知其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借助税务新媒体的影响力,通过开展问卷调查、意见征集等活动,广泛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转交相关部门,促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
  第九章 矩阵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新媒体应相互关注,形成矩阵优势,实现重大新闻的协同发布传播,重大舆情的上下协作引导,扩大税收正能量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场所做好税务新媒体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十章 外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新媒体可通过外包服务等方式进行日常管理。购买外包服务前,应严格审查外包服务单位的业务资质、服务能力和人员素质,并细化各项管理要求,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购买税务新媒体外包服务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包服务单位服务内容的监管。外包服务单位拟发布或转载的信息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外包服务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或转载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税务新媒体管理不到位,内容长期不更新、信息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维管理不规范,或因出现“失声失语”“信谣传谣”等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单位,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1.税务新媒体信息审批单.doc    
2.税务新媒体审批表.doc    
3.税务干部以职务身份开通新媒体账号审批备案表.doc    
4.税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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