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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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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9-3-29
实施时间:2019-4-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维持原征收方式不变。新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
  四、未实行各级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的行业和单位(包括农垦、森工系统等)的社会保险费暂不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部分明确提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作出详尽部署。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征管职责划转的工作要求,我省税务、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分工配合,积极稳妥开展我省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2019年2月18日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联合请示省政府同意,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原来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维持原征收方式不变。新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传递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
  目前,我省各部门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准备就绪,经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协商一致,决定于2019年4月1起将我省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广大缴费人能够知晓改革内容,及时准确申报缴纳费款,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用人单位缴费时间及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应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明确城乡居民缴费方式
  为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确保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服务质量只升不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三)明确划转后征收方式
  我省税务部门自2000年开始征收社会保险费,除农垦、森工系统等未实现属地社保经办的行业和单位外,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部分市(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方式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据实征收(企业统筹部分自主申报缴费,职工个人部分由人社部门核定应缴费额传递税务部门征收),其他险种实行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并传递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
  除税务部门征收的险种外,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部分市(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并征收。
  本次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缴费方式的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确定2019年4月1日前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维持原征收方式不变。新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
  (四)明确农垦、森工系统等未实现属地社保经办的行业和单位社会保险费暂不划转
  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对农垦、森工系统自行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尽快完成移交属地经办后,再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因此,公告明确未实行各级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的行业和单位(包括农垦、森工系统等)的社会保险费暂不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三、公告执行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指导意见,经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协商一致,确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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