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等5个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委员名单已于2020年10月29日经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2.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名单
3.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4.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5.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规程
6.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名单
7.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
8.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
9.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
10.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名单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与研究,推动我省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成立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评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本会工作部署,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省评协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需要,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评协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联系、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八条 委员会由执业会员、相关领域专家、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及省评协秘书处人员组成。原则上委员不少于10人,不超过30人。
第九条 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1.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战略方向及行业发展战略目标,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2.贯彻资产评估法、行政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为协会会员引进、会员管理、会员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3.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形势,对影响行业改革、发展与创新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供理事会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参考;
4.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沟通协调解决会员面临实际困难及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5.加强会员职业道德及职业精神的塑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宣传,扩大行业影响力与社会认知度。
6.完成省评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与任期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资产评估事业,关心和支持评估行业及协会的发展与建设;
(二)从事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理论研究或管理工作,或具有资产评估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三)执业会员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在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力,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议事能力;
(五)能够较好完成省评协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人选由相关单位推荐,经省评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协会批准,可以本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协会和委员会的相关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和协会声誉与形象;
(四)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现场会会议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组织投票表决、总结会议意见等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商定,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发送所有委员。
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内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会研究事项及重要决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组织管理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评协秘书处。省评协秘书处办公室对口联系,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申请活动经费时,应提交活动预算和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如需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应按照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开展。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拟与包括境外组织和机构在内的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须事先向协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该项请示经本会批准后,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开展情况等及时提交省评协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省评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省评协批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协会会费中列支。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协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应受省评协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省评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28人)
主任委员
王振东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闫同湛 河北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处长
岳有志 河北省财政厅评协秘书处处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红兵 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晨晖 河北大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凤芹 唐山龙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北分所负责人
王凤岐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负责人
王文龙 河北华永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俊恒 河北中鑫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史学良 保定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琨 唐山中惠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占喜 承德正元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李 勇 河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万军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负责人
李文海 张家口张垣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
李书伟 河北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张忠宝 邯郸中正信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所长
周志强 河北衡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范风珂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
孟凤淑 河北中联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保海 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赵建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
姚志军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负责人
袁丽萍 河北华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运芳 河北新世纪红盾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
曹忠志 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蔡福涛 廊坊益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附件3: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水平,研究指导资产评估师执业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充分发挥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的专业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成立新一届省评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评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负责处理资产评估专业技术问题的内设专业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本会工作部署,在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省评协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需要,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评协秘书处注册监管部负责联系、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八条 委员会由执业会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省评协秘书处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0人,不超过20人。
第九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持续跟踪研究资产评估相关理论和实务动态,提出建议;
(二)针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专业建议;
(三)针对资产评估实务中的难点和共性问题,组织研究,提出专业建议;
(四)组织开展与监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的专业交流活动;
(五)开展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向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六)完成省评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与任期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资产评估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较好完成省评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省评协批准,可以本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四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个别情况,也可以采取微信群讨论、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应为现场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商议时间、方式、内容和人员,并另行通知。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组织投票表决、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等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省评协注册监管部商定,由省评协注册监管部通知所有委员。
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内向省评协注册监管部请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组织管理及经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评协秘书处。评协秘书处注册监管部对口联系,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省评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省评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咨询费用由省评协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承担研究报告和咨询报告项目的,由省评协参照有关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量给予承担人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应受省评协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省评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15人)
主任委员
赵建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
赵永洲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
刘玉慧 河北衡信强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小灿 河北新思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振伟 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瑞芳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 强 中天和信石家庄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
刘 莉 承德永峰博文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小宜 河北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部主任
张金良 河北天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翠英 河北中君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赵 毅 河北中鑫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秦永旺 河北华永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尉来军 保定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立先 河北正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机构董事长
附件5: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协会工作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省评协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需要,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评协培训考试部负责联系、协调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八条 委员会由资产评估师、相关领域专家及协会人员组成。原则上委员不少于10人,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我省会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及目标,审议并监督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开展行业继续教育方面的课题研究工作;
(三)指导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定、开发和编写,以及师资的推荐;
(四)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着力资产评估行业后备人才培养;
(五)加强与其他省市评协及海外行业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及任期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资产评估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较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协会批准,可以本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协会和委员会的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和协会声誉与形象;
(四)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销或转出协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电话会议、微信群讨论、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应为现场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商议时间、方式、内容和人员,协会有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组织投票表决、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等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培训考试部商定,由培训考试部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委员会委员开会,并将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发送至所有委员。
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委员会请假。
第十九条 委员会研究事项及重要决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或者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组织管理及经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协会培训考试部。培训考试部负责与委员会对口联系,并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拟与包括境外组织和机构在内的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须事先向协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该项请示经协会批准后,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开展情况等及时提交培训考试部。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协会会费中列支。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协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应接受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省评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6: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11人)
主任委员
李东瑞 河北省财政厅评协秘书处副处长
副主任委员
尉京红 河北农业大学文管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田满立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考试培训部主任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艳芳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系主任
王秋荣 河北中联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冠华 河北雄安新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丽英 张家口张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彩萍 河北广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海平 河北经贸大学讲师
赵志新 河北中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素梅 唐山崟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7: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业惩戒工作,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委员会在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协会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河北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相关规定,设立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评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评协工作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评协秘书处注册监管部负责联系、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七条 委员会由执业会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省评协秘书处人员组成。原则上委员不少于10人,不超过15人。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本会提交及行政和司法等相关部门移交的会员涉嫌违法、违规事项, 决定是否给予自律惩戒,以及给予自律惩戒的种类。
(二)听取和审议拟自律惩戒对象对相关事项做出的陈述与解释;
(三)研究起草我省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和自律措施,向理事会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四)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交理事会表决;
(五)完成省评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与任期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资产评估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较好完成省评协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可以本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工作会议,全体委员参加,秘书处有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讨论等方式召开远程会议,远程会议仅限于问题沟通、研究讨论,不能决定自律惩戒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组织投票表决、总结会议意见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省评协注册监管部商定,并至少提前3日将通知发送所有委员。
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内向省评协注册监管部请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一般表决事项至少应由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涉及惩戒决定的,应由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与惩戒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以下关系时应当回避:
(一)委员会委员与当事方有亲属关系的;
(二)委员会委员与当事方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自律惩戒公正实施情形的。
第五章 组织管理及经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评协秘书处。评协秘书处注册监管部对口联系,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省评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省评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评协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应接受省评协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经省评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8: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13人)
主任委员
刘文芳 河北省财政厅评协秘书处副处长
副主任委员
孟凤淑 河北中联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永洲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晨晖 河北大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旭英 河北中源厚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鸿文 唐山中惠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俊红 河北鑫立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部门经理
李亚军 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邱慧波 秦皇岛正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 杰 唐山中颐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武肖庭 河北中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侯丽然 河北力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9: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委员会在行业发展和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河北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行业维权相关事项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评协工作部署,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评协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需要,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评协秘书处培训考试部负责联系、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八条 委员会由执业会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省评协秘书处人员组成。原则上委员不少于10人,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维护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与办法;
(二)研究建立我省行业维权工作机制,确定维权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
(三)受理会员对省评协惩戒委员会出具的自律惩戒决定的申诉事项,办理其他合法维权事项,为会员提供援助及支持;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行业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行业维权方面的合理诉求;
(五)完成省评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与任期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资产评估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准,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三)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可以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每年召开一次现场会议,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秘书处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委员会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讨论等方式召开远程会议,远程会议仅限于问题沟通、研究讨论,不能决定是否维持、补正或撤销惩戒委员会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 讨论、组织投票表决、总结会议意见等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省评协秘书处培训考试部商定,并由省评协秘书处培训考试部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发送所有委员。
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向省评协秘书处培训考试部请假,省评协秘书处培训考试部负责会议考勤工作,并将出席情况于会议前报委员会主任。
第十九条 委员会研究事项及重要决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组织管理及经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评协秘书处。省评协秘书处培训考试部与委员会对口联系,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维权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有关事项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当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拟与包括境外组织和机构在内的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须事先向本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该项请示经本会批准后,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开展情况等及时提交本会对口部门。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本会批准,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刊物以及微信、微博类公众账号。
第二十六条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评协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应受省评协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经省评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0: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11人)
主任委员
于红兵 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副主任委员
王建平 河北华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满立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考试培训部主任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欣 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甲均 唐山中惠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娟丽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部门经理
张荣君 河北君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英改 河北宏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峰 河北华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 沛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负责人
鲁翠红 河北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