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4月7日
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及执业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拓宽人才队伍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人才队伍阅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结合省注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注协秘书处和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之间双向选派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挂职人员选派
第三条 挂职人员选派范围。选派对象从省注协秘书处、执业机构有培养潜力的业务骨干和优秀干部中产生。
第四条 挂职人员选派原则。以单位推荐、择优录用、跟踪管理为原则。
第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选派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有原则、守纪律,身体健康;
2.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3.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4.具备较强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
5.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执业机构选派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会计、审计、相关法规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如挂职省注协秘书处业务监管岗位的,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三年以上或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二年以上条件。如挂职省注协资产评估部岗位的,须具有三年以上执业资产评估师从业经历;
3.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5.所在执业机构内部治理健全,执业质量良好,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过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挂职时间。挂职人员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挂职或者延长挂职时间的,需书面征得派出(挂职)单位同意。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 每届常务理事单位在其任期内至少要推荐一名挂职锻炼人员。
第九条 每年初,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各部室提出的互派需求,综合考虑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及任务等情况形成互派工作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制定互派工作计划。执业机构根据省注协秘书处互派工作计划,提出推荐挂职人员或接收挂职人员建议。省注协秘书处根据互派工作计划和各执业机构建议方案,与执业机构对接确定双方当年度互派人员,并协同办理互派手续。省注协派出人选为事业单位在职干部的,须经省财政厅审批;省注协接收执业机构人员的,参照省财政厅抽调工作专班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执业机构派出与接收工作人员的,手续按照执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章 挂职人员管理
第十条 挂职人员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挂职期间,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及挂职人员自身专业特长安排岗位,确保挂职人员直挂实干,经受锻炼。
第十三条 挂职单位要为挂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挂职人员安心工作,明确1名领导与挂职人员结成帮带对子,帮助挂职人员尽快适应岗位。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要与挂职人员和挂职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掌握挂职人员有关情况。
第四章 挂职人员考核
第十五条 挂职单位要加强对挂职人员的平时考核,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管理,了解挂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发现有不合格的挂职人员,经互派双方协商,取消其挂职资格。平时考核情况由挂职单位反馈给派出单位,作为派出单位对挂职人员年终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挂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挂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请假时间超过1周的,经挂职单位同意后,向派出单位报告批准。
第十七条 挂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廉洁自律,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服从挂职单位管理。在挂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情况,挂职单位会同派出单位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挂职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享受被挂职单位的奖金、福利等额外补贴。
第十八条 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挂职人员,遇到职级晋升、职称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第十九条 执业机构派出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表现优异,将通过省行业人才基金等途径给予有关执业机构或个人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并对挂职人员申报各类专家库的选拔及有关行业人才的选拔与培养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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