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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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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21-10-11
实施时间:2021-10-15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相关附件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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