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扩大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应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收费票据,包括医疗门诊、住院收费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式样详见附件)。考虑到系统改造和票据管理实际情况,2020年12月31日前,我区目前现有式样的相关医疗收费票据与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可并行使用,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2020年要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各市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2020年年底前,自治区本级已纳入第二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试点改革范围的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要尽快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线工作;自治区其他医疗机构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启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三、通力合作、各司其职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加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宣传力度,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推广实施,加快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与广西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负责督促、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医疗信息系统改造和业务流程调整,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对接以及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线应用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负责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负责做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医疗收费信息的电子传输;负责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及应用工作,并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在全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未实现互联互通的过渡期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允许患者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同时加强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查验和报销入账的审核力度,有效防范重复、虚假报账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发生。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业务流程调整、信息系统改造以及与财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的系统对接工作;负责做好新旧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的衔接工作,并按要求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加强和医疗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流,加大医疗收费退费审核工作,有效杜绝先医保报销后退费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有关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报销入账和归档,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和单位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反映。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票据业务咨询)邓国坚,0771—5331807;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技术支撑)樊振宁,0771—5302478,陈国智,0771—533161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刘丽娟,0771—281360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劳金星,0771—5893855。
附件:
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
2.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
3.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
4.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5.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6.医疗收费票据“其他信息”栏填列展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0日
查看附件请到http://czt.gxzf.gov.cn/zwgk/bmwj/t54961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