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教[2018]603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10-31
实施时间:2018-10-3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制定了我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均补助标准。从2019年起,我省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500元。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建立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基准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基准定额。
  二、规范资金支出范围。财政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为幼儿园围绕保教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办公差旅、水电煤、课程改革、教学材料、玩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维护、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园舍租赁、幼儿伙食费用等相关资本性支出和对幼儿资助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三、合理确定补助政策。在省定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基准定额的基础上,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统一的财政补助标准。已建立幼儿园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制度且标准高于省定基准定额的,不得降低已有标准(含折合标准);已建立幼儿园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制度但低于省定基准定额的,应及时调整、提高生均补助经费标准,确保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
  四、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基准定额实行属地化管理。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预算内足额安排。
  各市县应当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准定额。面向特定对象、特定范围招生不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不享受公用经费财政补助。
  各市县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集体办幼儿园等公办性质幼儿园办园体制,支持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应当制定本地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标准,认定周期。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认定标准和普惠性幼儿园信息,以方便群众查询。必须公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名称、是否非营利机构、采用的会计制度、举办者、办园地址、星级、学位数量、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各幼儿园应按办园性质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自2019年起,会计核算不规范,违反《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民办幼儿园,不得再给予或享受财政补助。各地要督促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指导幼儿园将财政补助收入、保教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预算,统筹并合理用于幼儿园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七、不断完善考评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市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情况进行统计,适时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工作。对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和日常管理三到位的地区,在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时将予以倾斜。对未达到省定基准定额的地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核减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31日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