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8-10
实施时间:2018-8-10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现将机构改革后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附件《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普通发票票样
  3.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挂牌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能更好地促进机构改革,优化服务水平,完善征管体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稳定的税收体制。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普通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主要法定原始凭证,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依据。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管理者和执法者,责任重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本公告对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进行统一规范,方便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进行后续管理,为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和查询真伪提供业务支持。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附件《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发票监制章式样.doc    
2.普通发票票样.doc    
3.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