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现将《贵州省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31日
贵州省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操作规范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全省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名称核准操作的规范性,确保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规范、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级登记机关依据职权对辖区内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延期、名称撤销、文书遗失,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等情形。
三、审核材料规范
审核人员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或《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中包含复印件的,审核人员应当重点审核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清楚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对于申请材料中需要投资人签字的,审核人员应当重点审核是否投资人本人签字,投资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重点审核是否加盖公章。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操作规范
(一)审核人员应当及时解答申请人咨询,发放相关申请表格,指导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对拟申请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
(二)审核人员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还申请人修改。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企业名称库进行名称查重。查重通过予以核准的,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重不通过或发现名称违反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予以驳回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延期操作规范
(一)审核人员应当收取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名称延期申请。
(二)审核人员应当收缴原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注明相关情况后存档备查。
(三)审核人员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经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符合规定的,准予延期,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延期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还申请人修改。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撤销操作规范
(一)审核人员应当收取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名称撤销申请。
(二)审核人员应当收缴原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注明相关情况后存档备查。
(三)审核人员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撤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经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符合规定的,准予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还申请人修改。
(四)本条规范只适用依申请人申请撤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情形,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适用本规范。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遗失操作规范
(一)审核人员应当收取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的名称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遗失补发申请。
(二)审核人员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遗失补发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经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特殊情况下审核人员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提交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原件或全体投资人到现场确认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经审核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补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还申请人修改。
八、其他要求
(一)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疑难名称集体会商制度,在企业名称受理核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当通过集体会商做出决定。经集体会商仍不能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汇报。上级登记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及时帮助下级登记机关解决企业名称受理核准中的疑难问题。
(二)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成企业名称登记申请。